《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施行 让?法治为公共卫生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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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作者:雷风雨编辑:付勇钧2020-05-19 08:30:41

内容提要: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本市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建设,用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本市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建设,用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减少报告层级 压缩报告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是快速、精准作出应急决策的关键。“《办法》充分总结了此次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通过拓展报告渠道、减少报告层级、压缩报告时限、实现扁平化管理等方式,创新、强化了报告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泽庆说。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照此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能够在两至三小时内完成。

加强基层治理 筑牢社区防线

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以党建引领落实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职责,为有效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市委部署,市区两级机关广大党员干部下沉到社区,党员入列,坚守岗位,有力支援和保障了社区防控。”王泽庆说。

《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居民村民等,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人员的分散与隔离、社区村庄封闭管理等工作。

明确法律责任 严处违法行为

明确法律责任,严厉处罚违法行为,是法治刚性和硬度的体现。王泽庆介绍,《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未履行相应职责、不配合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情节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对医疗卫生机构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以及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等情节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个人有在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要求,逃避隔离、封锁、控制等应急措施等情节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同时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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