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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管理,该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获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同时依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后,十日内可售房源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一次性全部公开。
据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依据本市相关规定,各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必须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方案、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许可上市销售的全部房源信息及销售价格等内容。管理部门市区两级联动,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销售现场巡查和抽查。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市国土房管部门已实施多项新举措进一步强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严禁囤地延建、囤积房源、无证售房。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本市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中介代理机构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以会员卡、优惠卡、选房卡、诚意金等形式变相收取房价款或预定金。无证售房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处罚,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本市今年以来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同时加大了新建普通住房的供应量。配套出台的系列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一套房预定不得超三次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有效禁止一些开发企业以预定的形式囤积房屋,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本市从本月起启用最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来加强商品房预定管理。
据悉,依据相关规定,本市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网销售的商品房,如需要预定的,应当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中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通过系统打印协议文本,双方签字盖章。管理部门还要求,预定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开发企业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如果一套房屋超过三次预定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人员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订情况。如被发现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开发企业将被依法进行查处。
单位住房不能低价卖
为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搞好新老政策衔接,市国土房管部门就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问题下发了《关于严格出售单位新购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从本月起施行的通知明确指出: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据悉,依据通知,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可按届时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执行。自1999年6月30日起,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天津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的住房,产权转移有关费用按《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缴纳。该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租赁双方三种方式网上备案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从本月起施行。同期《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也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租赁双方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手续。
据悉,依据新办法,从本月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申请人需提交房屋租赁(转租)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同时,本市还要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均实行网上管理制度,并可通过三种方式办理登记备案。
严禁土地变相贱卖
从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市政府近日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以及以各种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意见》规定,本市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本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供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凡本市土地受让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力度,逾期未缴齐的,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记者雷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