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地锁怎么罚?天津拟发最新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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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广播作者:编辑:刘颖2023-12-05 08:12:00

内容提要:近日,天津公安发布《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出入境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反恐、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内部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沿海边防管理等12个领域。

近日,天津公安发布《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出入境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反恐、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内部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沿海边防管理等12个领域。

其中针对以下案由中的违法行为,该文件均依照法律依据和违法情节,提出相应的裁量基准——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相关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广大市民若有相关意见建议,可联系邮箱:fzzdezd@tj.gov.cn,联系电话:27205410。

违反《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

01

案由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违法行为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不分阶

裁量基准

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1000元罚款。

02

案由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

违法行为

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

个人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

单位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不分阶

裁量基准

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处200元罚款。

单位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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